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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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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量刑起点的确定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的除外;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一、的量刑起点的确定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的除外;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上轻伤害的鉴定标准是《人体(试行)》。该标准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多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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