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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条件下才进行强制清算,进行清算的原因是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出现僵局或者被。而属于司法清算,...
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流程如下: 1、解散公司的决议由股东会通过或者符合条件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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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对于运营中的公司因特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1)成立一个清算小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强制解散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指定。(2)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结算公司未完成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要求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1)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4)制定清算计划。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清算费用,并在第一次公司债权清算之日内。清算组最终分配后,应当制作清算结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然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清算组成立和组成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签一份“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要政府原件) (2)签一份“结束业务通知书” (3)签一份DR1注销文件 (4)签名+盖章“没聘请员工”及“没营业”证明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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