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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只要受过刑事拘留的,相关资料都会留存备案,但只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刑的,不算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当事人生活。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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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1、一般十天(3天报捕期,7天批捕期),2、特殊情况报捕期可延长4天,即7天+批捕期7天=14天;3、对于流串、结伙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在30天以内报捕+7天批捕期=37天(深圳大部分都用足此期间),批捕后按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流转到检察院、法院,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不予批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可取保候审(须相应司法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方式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二者择一,不可并用,在深圳目前只用保证人取保,不交保证金。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现行犯罪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嫌疑人的人。其次,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现行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 (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刑事事拘留的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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