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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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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 1、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2、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第二,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在起诉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在审判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明确了禁止采取的非法取证手段。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去获取证据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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