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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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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1、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2、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假设婚姻不是建立在真正的爱情之上,或者说有某一方结婚带有不纯目的,那么就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既是对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义的负责。当然这里排除那些愿者上钩的情况,如果知道对方结婚目的为钱还结婚那么就不要等人去钱空时流泪求助。
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怎么处理回答如下: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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