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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和刑法第363条至367条中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色情网站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文章、影片、录像、录音、图片及其他淫秽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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