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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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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下属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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