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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出来,...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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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从刑法分则看,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除此以外,无论情节怎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出来,在死刑复核程序上,死刑处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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