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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其准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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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做伤残鉴定,可以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住院时间及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基准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等级的增加或减少来确定。 2、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议进行残疾鉴定。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食品补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金额应根据实际费用、住院时间和残疾等级计算。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条规定的例外有四种: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渠道解决。派遣国政府可以明确放弃外交代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豁免权。犯罪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外交解决方案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法律。 2﹑本刑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的,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本法规定的文化特征和基本原则,应当制定灵活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法。 3﹑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实施后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法。 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如港澳地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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