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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代长辈不享有探望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探望权的隔代行使问题。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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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但是基于血缘关系,老人要求探望(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当然我们同时也要考虑到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情况,老人不能毫无节制的享有探望权。隔代探望权一切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如果滥用探望权,应当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该规定,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培养。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隔代)的近亲属的探望权。 首例隔代请求行使探望权的案例,得法到院的支持。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以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探望权纠纷以及人们对探望权的诉求也变得复杂和迫切,而《婚姻法》对隔代探望权并没有相应规定。但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将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序良俗、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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