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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要坐牢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立功: 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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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的行为。为了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应视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的条件。《意见》指出,以立功为基础的他人犯罪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以立功为基础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应当对侦破案件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意见》还根据立功材料的来源要求、对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以及立功情节的应用原则,对立功的认定程序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核实属实是确定立功的法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往往只是简单的解释,司法机关很难得出结论。为了保证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和法律文书。为了从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意见》明确规定,根据立功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得的;因原因获得查禁犯罪等职务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责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举报、揭发他人犯罪,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视为重大立功。据了解,司法实践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判断依据有不同的理解。《意见》明确了上述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的具体含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是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决的刑罚为准。但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视为重大立功。《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未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无关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没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视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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