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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份)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2份) 3、总公司股东同意开设分公司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签名、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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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注册所需材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总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4、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签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总公司拨款证明 9.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2、本单位介绍信或公章。 3、工商局颁发的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总公司代码证书复印件(专指分支机构)。三,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股东大会决议 3总机构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4总机构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5、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0、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11、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2《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程序: (1)订立章程。设立任何公司,首先都必须由公司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确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确立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法定机构,在公司设立阶段即应予以确定。在有限公司中,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一般由股东委任。在设立阶段,还要确立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并确立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 (5)申请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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