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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十个月基本无法减刑,基本都是一年一考核。判刑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是可以减刑的,只是减刑幅度不会太大。一是刑法规定减刑的幅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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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第一、判刑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比如从拘留到判决用了一年,就抵消掉一年刑期。第二、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第三、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最早的结果是:十年的二分之一,五年,减去先行羁押的时间就可以出来。最晚的结果:十年减去先行羁押的时间可以出来。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①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来的一半,所以,十年有期徒刑至少得服刑一半,也就是五年,也就是说,如果有减刑的话,最多减5年。 ②减刑的条件有很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能会被减刑。如果有以下情况的,一定会减刑: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情况。比如在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时候,那些因为监狱围墙被震倒而重获“自由”的服刑人员,没有潜逃,而是回头去营救被困人员和伤者,这就属于必须减刑的情况。 ③假释适用和减刑有相同点,只能是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人员才能适用(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实际上是很少发生的。另外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型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含)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16最新办理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假释必须要服刑过半才可以,也就是说算上折抵的羁押期和服刑期,6个月满就可以办理假释了。假释的条件如下: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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