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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联合推出《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将根据收入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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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基数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业人口的纯收入。你对照和计算一下就知道是否合理。
超生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各地规定数额不一样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农村超生罚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已规定的非常明确。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超生子女的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罚款)规定,其征收标准均有所不同,但其征收的基数却基本一致:即,是农村居民的,按生育子女上一年的县级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的几倍至几倍征收;是城镇居民的,按生育子女的上一年的县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几倍至几倍征收。当事人实际年收入的高于部分,还得按一至两倍进行征收。至于“农村超生罚款”的规定、计征标准、计征基数、征收类别、救济途径等,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表述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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