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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
关于缴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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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 1.当事人依法被判处了罚款; 2.但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确实有困难的; 3.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并且获得了行政机关的同意。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15天,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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