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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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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包括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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