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践中存在类似的情况,合法,没有什么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其实依据就是在判决宣判后,如果判决结果为非监禁刑,那么宣判后,应该首先变更强制措施,即...
人家原文是“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是。拘留期限可以抵消刑期,但拘留期限不能抵消缓刑考试期限,因为缓刑是缓刑原判的情况。刑法:第七十三条拘留期限的缓刑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考试及其积极后果,在缓刑考试期限内,依法实施社区纠正。缓刑考试期限届满,原判决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控制的刑期;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天抵消刑期二天。
不是的。缓刑和羁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也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缓刑考验期。 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考察规定,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实刑。在这种情况下,先行羁押的时间一日折抵一日。
不算。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缓期执行的情形。《刑法》:第73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76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6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