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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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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公司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没有这种区别;只要住房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钱就可以提取。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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