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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二)自主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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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七)奖惩职工;(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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