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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会公布补偿标准或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方案所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即使在同一个地区不同拆迁地块的补偿标准也...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第三十四条: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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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一、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具体的会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三、最后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个费用是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是个案,补偿标准是不能统一的;一般来说都可以先进行双方协商约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依据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对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确定。 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 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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