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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什么自动离婚的说法,无论分居多久都不构成自动离婚,但分居事实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只有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并批准后才算离婚,建议委...
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条件不同,在抚养权的争取过程中,一般会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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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无论夫妻之间发生了怎样的事情,哪怕就是另一半都已经失踪或者死亡了,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且都不能自动解除,更不用说是分居。分居时间越长,双方也就越习惯没有另一半的生活,久而久之就让有些人觉得婚姻关系似乎已经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其实,婚姻关系永远不会自动解除。
结婚几年后夫妻可以分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以分财产: 1. 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法定的特殊情形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至于“重大疾病”和“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疾病是否重大,应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 关于“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相关医疗费用”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二、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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