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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扣押财物是怎样规定的问题是这样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不得扣押的有什么具体规定如下: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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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工作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调查工作中断。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此类工作,因此,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难以掌控。如果将此类时间计入查封、《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扣押的期间,很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实体决定。所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扣押是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常见、最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解除扣押”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一起城管工商管理类案件入手,通过对扣押的概念进行辨析,进而对行政强制法中因期满而未作处理决定的解除扣押进行分析,剖析其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最后,本文还通过分析目前城管系统内部对扣押财物处理问题的争论观点,试探性地提出扣押财物处置问题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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