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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其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所以单位不能定容留卖淫罪。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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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淫被抓受到治安处罚过的档案、信息会保留在公安机关且不会被销掉。非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办案是调查不出来的。 2、不过,也不要担心,行政处罚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考学、招工的,还是可以从公安机关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相关规定:《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容留卖淫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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