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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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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该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 第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 第三、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背信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尽管该款未明确说明“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背信行为的,实际上是本罪的教唆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所以直接以本罪论处,而不需要另订罪名。
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这里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要忠诚,忠诚公司,当其本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本身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上,他们应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处理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利用职务方便,操纵上市公司不正当、不公平的相关交易等违法手段,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背信行为是指行为者破坏与其工作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认的信赖关系,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6种不正当活动。(1)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免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向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资金,使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为理由被保证券或者1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因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表现。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财产损害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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