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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污秽视频属于传播污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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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污秽视频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音像、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 (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 (二)对恶劣社会的影响。 不以利益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的电子信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一)项至第五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应立案起诉。
传播污染录像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的通知,传播了淫秽的书籍、电影、音像、照片和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立案追诉:(1)对他人传播300到600人以上的情况下(2)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通知》,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利用因特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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