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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除不可抗力闲置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二)未开工开发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免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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