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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
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孕情、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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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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