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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依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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