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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由于协议书上写无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
离婚协议上表明没有共同财产实际上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之后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以一方存在侵害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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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双方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证的日期; 第三,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第四,双方无共同财产; 第五,子女的信息情况,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第六,双方签字,日期。
根据规定离婚协议中无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要求分割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 婚后夫妻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要求分割。即使房产证上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房子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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