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民应当主动参加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选民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选举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见面会、安排走访选民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应当向选民如实介绍个人的基本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在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向选民宣传投票选举的意义,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法,准备好票箱和流动票箱、选票(候选人应当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二)认真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三)培训好工作人员。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并另设一名监票人员。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0人已浏览
439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4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