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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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