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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工伤,是重合部分只能享受一次,非重合部分是可以享受的。所以责任方应该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不支付,不属于责任方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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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所以,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没有双倍赔偿一说。第一,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赔偿金额最好在十几万;第二,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根据《》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享受工伤的一切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的补差原则,不能双倍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可以主张双份赔偿的,依本律师在南充的实践,你可以向起诉要求双份不减扣的赔偿。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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