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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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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分析有道理,但是实践和理论是有区别的,本案处理就是看到底是借款关系还是投资关系,要结合合同内容分析。最关键的还是证据问题,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要想主张借贷关系,借款的事实证据在哪?案子还是很复杂,建议当事人来电把具体情况给我说清楚,可以把具体情况给我说说,我来给您直接的指导。本人处理过大量的类似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本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6%,执行本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后,民间借贷法定一年期贷款利率不得高于18.4%。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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