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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冻结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自动延长至拆迁期届满;冻结期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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