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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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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若领取抚恤金人员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仍然在校学习,也不能再享受抚恤金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是劳动者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例如工伤已经痊愈的或者劳动者死亡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或者拒绝去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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