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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结婚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1、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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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上述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击昏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你所描述的细节不清楚,所以要看具体情况。反还彩礼及其他财物,也视情况而定。
1、结婚没登记的,因为双方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一年后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女方在和男方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应将彩礼退给男方。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彩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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