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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 1、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单独的书面的保证合同;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条款; 3、由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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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 1、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单独的书面的保证合同;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条款; 3、由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签字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 1、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单独的书面的保证合同;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条款; 3、由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签字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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