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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不可以随便被放弃的,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监护: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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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监护: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权会终止的情况是: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设定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得那些无民事、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财产、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故此若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发现监护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之后,是可以在掌握具体的损害证据之后,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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