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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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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也不能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公安机关也应进行修理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执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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