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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工程款方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及时行使诉权,在诉讼中可以采取保全房屋财产账户的方式促使其及时付款,另一方面要注重采用我国合同法对于建...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完成工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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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借款人协商在工程借款中,借款人一般处于较强的地位,借款人较强的情况下,借款人一般积极与发包人、分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协商解决,以达成偿还协议为目标。借款人为了尽快得到工程费用,往往会做出很大的让步。如果不赔偿或者不赔偿的话,可以达成协议,但是即使如此,借款人也不一定会接受。大多数情况下,借款人希望达成的目的是不做如果能拖延的话就拖延。因此,在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不起作用。2、找追债公司帮助在实践中,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回收公司一直游离法律灰色地带,债权回收公司本身存在合法问题,其债权回收行为难以保证完全合法。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如果债权回收公司的行为情节不能把握,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就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如非法拘留罪、恐吓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如果债权回收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作为债权回收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谋,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犯必须受到重大处罚。3、法律途径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方法安全可靠,但借款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人借用或依赖资质时,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选择该方法。如果欠款人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有些借款人为了及时收回借款,不想通过的诉讼方式,选择非诉讼方式收回借款。从回避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诉讼追究借款仍然是追究工程借款的最佳方法。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二.怎样防范工程欠款纠纷 第一,在签订的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工程竣工交付时,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格结算方法和结算时间,以免找审查员延长工程结算时间。第三,在目前的建筑行业,一般是先竣工,然后结算,而且竣工有期,结算无日。可见,竣工后6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对建筑企业的一个严峻的考验。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第四,法律讲究证据,谁掌握证据,谁就拥有主动权。建筑企业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特别要注意对发包方的任何承诺均要求其签字(盖章)认可,以免口说无凭。
1、甲方拖欠工程款几年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工程款拖欠,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支付工程款,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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