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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是否计入夫妻共有财产,要区别对待。如果交纳个人保险的费用是个人财产出资,则是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示》第十七条夫妻...
个人保险是否计入夫妻共有财产,要区别对待。如果交纳个人保险的费用是个人财产出资,则是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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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人寿保险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上述人寿保险利益属于上述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保险是否计入夫妻共有财产,要区别对待。如果交纳个人保险的费用是个人财产出资,则是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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