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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
对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起诉状,我的意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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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复议程序解决了众多行政争议,及时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行政纠纷数量日益增多、类型日渐复杂,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数量众多,权力过于分散。众多的复议机关不能均衡地发挥权利救济作用,有些复议机关多年面临无案可办的尴尬,既造成了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也给申请人及时正确地找到案件受理机关带来了困扰。 其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缺位,独立性差。行政复议职责依法由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来行使,实践中,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市级和县级政府基本都设有独立的法制机构,而受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大部分市、县级政府部门未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其复议职责基本指定办公室或其他业务科室承担,这种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再次,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较低。
1.行政复议决定书; 2.案件移送书; 3.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 4.行政复议申请收文清单; 5.申请书正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6.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7.提交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9.案件材料查阅登记表; 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12.行政复议质证通知书; 1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14.行政复议鉴定委托书; 15.规范性文件审查材料; 16.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7.行政复议有关事项报批表; 18.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意见汇报; 19.决定延期通知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21.行政复议个案检查通知书; 22.行政违法处理建议书; 23.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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