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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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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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