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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9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1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93元。2、2019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数据。城市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99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费10352元。上述数据来自2019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民币/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7、误工费=受害者误工收入(每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当地医务人员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于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者伤残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需要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残疾为基础)。
青海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当年统筹地区上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注: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青海省工伤保险死亡待遇标准。目前,青海省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具体规定如下: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据悉,此次调整的待遇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工伤,认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并按月领取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2171元。每月领取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不足8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参与残疾津贴的调整。
青海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当年统筹地区上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注: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青海省工伤保险死亡待遇标准。目前,青海省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具体规定如下: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据悉,此次调整的待遇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工伤,认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并按月领取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2171元。每月领取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不足8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参与残疾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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