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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该《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租赁5年之后,承租人可以购买所租...
公共租赁住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制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为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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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该《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租赁5年之后,承租人可以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出售管理(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
我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该《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租赁5年之后,承租人可以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1、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2、重庆地方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出售管理(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
我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该《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租赁5年之后,承租人可以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1、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2、重庆地方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出售管理(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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