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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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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 医方: 陈述人: 一、简要治疗经过:患者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丘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文山州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1、患者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保林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cm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保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定有无活动性出血,以及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措施.所以,对血气 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诊疗常规.但医方没有对患者蔡保林采取引流措施,只是简单地把皮肤创口缝合了事,从而导致蔡保林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医学会 陈述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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