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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经营者姓名和住...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2、办理窗口:经营场地所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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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第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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