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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不是从实体上处分权利,只是暂时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因此,有关中止探望权和恢复探望权的问题不宜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是属于履行法院已生...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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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人: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允许原告每月探望已婚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法是原告每月第二、四个星期五下午到学校把周小×带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送周小×回学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事实和理由: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是对原告的探望权没有约定。每次原告要求探望周小×,都会因各种原因被告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障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这是××法院的具状人:周××年×月×日。
能起诉中止探望权,探望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有: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等,探视权的中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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