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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要的期限一般是10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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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根据规定,损害赔偿的调停申请时间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0天以内,调停期限为10天。根据事故情况,损害赔偿调停的计算时间点不同:(1)交通事故造成障碍的,调停时间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开始(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调停时间从规定的葬礼事租赁之日起(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停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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