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 1、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认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份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带、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母盘”是指经编辑并用于复制、传播邪教组织信息DVD、VCD、CD的原始盘。)(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非邪教组织人员与邪教组织人员通谋,为其印制邪教宣传品,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者为其从事邪教活动提供保管、运输、经费、场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等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8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0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